长沙出台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编辑:袁琳 发布时间:2024/12/19 15:27:36 来源:港湘新闻网

港湘新闻网12月19日讯(记者 龙敏 孙慧)12月19日上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的出台,将为整体提升长沙档案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长沙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兼)涂文清,长沙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文格,长沙市档案馆馆长李建勋,长沙市市司法局副局长荀飞正等领导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2024年8月20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档案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二是规定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相关档案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三是对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档案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二)档案收集管理。一是明确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二是建立健全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度;三是规定各类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接收、归档、整理以及档案安全管理等制度;四是对档案服务外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特殊档案管理。一是加强对重大会议活动、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档案工作清单,明确移交档案期限;二是规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并明确验收、鉴定要求;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档案的指示精神,规定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

(四)档案安全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并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为档案安全提供保障。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并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档案编研利用。规定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档案编研工作;同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加强协作,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推动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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