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连续第四天加开会议进行审议工作,会上就“指明有关潜逃者”的条文有激烈的讨论。《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限已届满。多名议员质疑该时限的必要性,指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绑住自己”,等满六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解释,立法原意是让相关人士知道潜逃的代价,亦可给予机会让他们回港主动投案,否则其资金和专业资格可能会丧失;他又说,会认真考虑各位委员的意见。
新民党黎栋国在会上直指六个月规定绝对无需要,“点解现阶段要攞条麻绳绑住自己对手呢?”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表示官员过于“菩萨心肠”,建议删走六个月期限以方便执法。选委会界别议员管浩鸣说“虽然我係牧师,但佢哋(官员)比我再慈悲啲”,认为条例有欠机动性。邓炳强表明会就此重新检视,“牧师都咁讲我会再更加认真考虑”。
行动限制令方面,邓炳强表示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原因是要平衡人权及实际需要,并指出每次延长限制令一个月的次数没有设限。行动限制令需要面交予获保释人才生效,有议员关注若相关人士踢保后可能难以找到他们面交,邓炳强表示绝大多数情况是在保释前将限制令交予对方。
草案保持咨询律师权利
陈克勤及商界林健锋建议设交出旅游证件及限制离境的限制,以防再出现弃保潜逃。邓炳强指出,香港国安法订明有权要求交出证件,在此情况同样适用。民建联议员黄英豪问及裁判官颁发行动限制令,会否向第三者公开内容,邓炳强指出于私隐考量不会公开,但重申明知有限制令仍协助该人则可能违法。
违反行动限制令可被判囚一年,有议员问及刑罚是否过轻时,邓炳强指限制令意在确保调查有效率,条例仅规管“违反行动限制令”的情况,如查明有干犯其他罪行会另行控告。
有议员关注,《条例草案》订明“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咨询相关个别律师”。林定国解释,该条例旨在限制个别律师以咨询为名通风报信、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重申条文不影响相关人士咨询其他律师的法律权利。
选委会界别议员管浩鸣担心,被捕人或会通过其他律师通风报信,例如,联系同一政治理念的律师。邓炳强表示,若警方有确切原因相信被羁留人士会利用一名律师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师传达讯息,可以向裁判官作进一步限制。
官员详解人权保障问题
民建联议员黄英豪留意到,警方有权向裁判官申请禁止被捕人咨询整间律师行,条文针对事务律师,未有提及大律师。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指出,事务律师与大律师有明显分别,即使在同一间事务所,大律师普遍个别行事;相比之下,事务律师有可能需要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当局不排除有需要限制整间律师行的情况出现。他重申,除非警方提出较强的证据,否则裁判官未必信纳有需要限制整间律师行。
此外,议员还就有条文列出,警方可在48小时羁留期后向法庭申请延长最多14日羁留,不需给被捕人相关申请延长羁留资料等,质询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官员对于相关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委员会今日将会再加开四节会议,每节两小时,将是法案委员会连续第五天开会。
尖锐提问 清晰回答 良性互动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审议工作如火如荼,大公报记者连日在会场所见,议员仔细严谨地逐条审议《条例草案》,发现有疑问时逐一质询出席官员,不时爆出尖锐提问,包括有关条文是否符合人权法案等,以及“批评政府是否违法”等,令记者全日都“竖起耳仔”,会议气氛可谓相当热烈。
传媒连日来高度聚焦审议过程。昨日早上,对于草案第74条“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聆讯”,黎栋国议员特别关注条例列明申请延长羁留期的申请书无需给予被捕人,担心对被捕人抗辩造成不公平;他直言“如果佢唔知道警方拿住什么,怎样去抗辩呢,变成无办法作出有效、对佢最有利嘅方法,在法庭上面进行抗辩囉?”又追问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10条“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开审问的权利”及第11条“被控告或判定有刑事罪的人的权利”。
林定国对此回应,明白议员关心审讯的公平性,但综观其他司法管辖区,不是所有聆讯过程都有法院的角色参与,政府加入法院角色,是为了确保决定是否延长被捕人的羁留期时,不让执法机关“独行独断”,而须交由法院判断。他相信法院查看申请书内容后,法官会平衡被捕人权利及控方所提供的资料。
议员火眼金睛加速审议条文,绝不马虎;官员同样清晰回答疑问,绝不含糊。有议员在前日会议上关注“煽动意图”的涵义,商界(第一)议员林健锋问,商会对于政府政策或法律修订,时常提出建议或评论,甚至会反对、强烈批评政府做出某些规定,希望政府澄清是否属于违反法律。林定国随即表示:“斩钉截铁清晰地说,煽动意图罪绝对不阻碍任何人对政府政策有不同意的意见。就算是反对意见,表达得如何强烈,一点问题都没有。”
官员:会认真考虑意见
另外,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认为国安案案件复杂,通常警方需要更多时间调查,担心14日羁留期内仍未完成搜查的话,即要让被捕人保释,担心届时会影响案件调查,询问当局在羁留期方面能否保持灵活性。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认为,订定法例时须符合“合理性、相称性、必须性”,他提到新加坡容许在不经法院批准下羁留被捕人长达两年,认为行政上方便,但他认为仍须平衡香港社会实际情况及人权的保障。他又指出,即使被捕人申请保释,警方亦会提出保释条件,如指定居住地点等。
连日议会上的一问一答,有理有据,记者还看到,议员对一些具体条文的宽紧度或机动程度都提出了意见,有关官员都表示会再认真考虑。审议过程既高效又有实效,彰显良政善治的新气象。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Q&A
Q:《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时限是否有必要性?
A:邓炳强解释,立法原意是让相关人士知道潜逃的代价,亦可给予机会让他们回港主动投案,否则其资金和专业资格可能会丧失。他又说,会认真考虑各位委员的意见。
Q:《条例草案》订明“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咨询相关个别律师”,如何防范被捕人通过其他律师通风报信?
A:邓炳强表示,若警方有确切原因相信被羁留人士会利用一名律师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师传达讯息,可以向裁判官作进一步限制。
Q:《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如潜逃者在出逃前做好财务安排,例如与妻子离婚再把资产移交对方处理,法例可否规管到此情况?
A:邓炳强表示,条文订明“任何人”均属规管范围内,而可视乎案情,可以用上“协助或教唆”相关罪行检控。
Q:“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聆讯”中,警方可在48小时羁留期后,向法庭申请延长最多14日羁留,不需给被捕人相关申请延长羁留资料,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
A:林定国表示,草案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全部都有法庭参与,香港适当地加入法院流程,可确保延长羁留期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而是交由法庭决定。他续说,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机会检视警方需要保密的资料,但律师可代为协助,向法庭陈述反对延长羁留的理据,又相信法官会检视所有相关资料,并在尊重被捕人权利下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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