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相关话题引发关注,冲上热搜第一。
日常生活中,好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对由转账和红包所产生出的经济往来该如何厘清边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而划出了两者的区别,即认定红包属赠与,无需归还,转账属借款,应予偿还。有网友据此感叹:“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据判案法官解释,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的行为,但由于微信软件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兼有社交功能的缘故,两者还是有本质与功能上的区别。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将其命名为“红包”并将金额上限设置为200元,就是沿袭我国给付“红包”民间习俗的通常情况。这无疑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属性。微信转账则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明显不具备“赠与”之义。
纵观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每逢节日往来或亲友间表达美好祝福之时,相互间往往都有向对方赠送礼金的习惯,即所谓“包红包”。发出者既可以自主决定所赠金额多少,且没有法定强制义务,更不具备借贷或合同的含义,“无需返还”便是它固有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法律上,赠与通常不需要对等的交换,而是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好意和赠送。微信红包就倾向于“礼物”属性。
微信“转账”的性质较为直接,更类似于合同关系。即使单从字面解读,也不难释出“交易”意味。当你通过微信发起转账支付款项时,往往是出于某种交易的目的,更接近于普通的电子支付方式,为了达到购物、借款等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转账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债务关系,双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当然,由于现实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解读“微信红包属赠与”也不能仅仅看“红包”二字和金额大小,而当具体分析经济往来的背景与性质。比如,价值小于200元的买卖和借款,也有可能会以“红包”的名义完成;而转账的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如吉祥数字“520”“1314”、生日、节日祝福等,且收受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有其他解释说明不属于赠与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老话说,“亲是亲财帛分”。为规避不必要经济纠纷,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大额款项的往来,双方要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用途、性质,及时保存红包和转账的相关数据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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