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3年挣780万,被判刑!

编辑:凌熙 发布时间:2025/5/21 12:02:07 来源:红星新闻

  网购时,看到全是好评、销量又高的网店,真的靠谱吗?不一定,这些都可能是“刷”出来的。

  2020年,福建莆田男子陈某创建某网络刷单平台,招人专门为网店进行刷单。短短3年多,陈某经营的网络刷单工作室累计虚假刷单542万余单,扣除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他从中非法获利780余万元。

  5月20日,有媒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陈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员工朱某、吴某犯虚假广告罪被判缓刑。

  随着陈某等人被判刑,也揭开了网店刷单的黑幕:“刷手”在网店购买商品,商家通过物流发“空包裹”,刷手收货并给予商家好评,达到提高商品的好评度和商品销量的目的,而刷手每单收取商家8元佣金……

  网店“发空包”刷好评和销量

  每刷一单收商家8元佣金

  陈某,男,1965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陈某经人介绍从某振(在逃)处购买了一串用于网络刷单的源代码,创建了一个名为“淘源之家”的网络刷单平台。

  自2020年6月至案发,陈某租用福建省莆田某大厦2202室、某小区15栋1梯1601室作为“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

  后来,陈某招聘朱某担任“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的技术总监,负责网页的维护管理等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招聘吴某负责“淘源之家”网络刷单和管理其他客服人员的日常考勤等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外加提成。

  “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的刷单流程是:先与商家取得联系并达成虚假刷单意向,然后通过“刷手”在其店购买商品,商家实际上并不发货,同时会通过物流发一个空包,在物流到货后“刷手”确认收货并给予商家好评,从而达到提高商品的好评度和商品销量的目的。

  该网络刷单工作室通过“刷手”每刷一单收取商家8元钱左右的佣金,其中5元钱返还给“刷手”作为刷单佣金,刷单工作室每单获利2元至3元不等。2024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陈某、朱某、吴某被刑事拘留。

  累计虚假刷单542万余单

  老板获刑一年半 两员工获缓刑

  经查,自2020年6月至案发,陈某经营的“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累计虚假刷单5422972单,扣除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陈某从中非法获利780余万元;朱某以支付工资的形式从中获利40余万元;吴某以支付工资的形式从中获利40余万元。

  案发后,从吴某处追缴暂扣款20万元,从朱某处追缴暂扣款5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朱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虚假刷单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朱某、吴某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朱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朱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朱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吴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扣押在案的朱某违法所得款五万元、吴某违法所得款二十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分别追缴陈某、朱某、吴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款七百八十万元、三十五万元、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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