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用练功券“重谢”拾主 这个姿势不好看

编辑:千寻 发布时间:2024/2/22 15:17:32 来源: 东方网·东方快评

据南昌广播电视台,近日,广东东莞一网友发布视频称,失主查找到丢失的苹果手机,称归还手机有丰厚感谢费,拾主归还手机后,打开红包发现里面装着31张练功券。此事引发关注。(2月21日潇湘晨报)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一些地方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拾主可以不要报酬,但既然失主承诺丰厚感谢费,失主欣然接受也无可厚非。

然而,网传视频显示,网友称在2月17日晚上将捡到的手机归还给失主,对方称准备了丰厚的感谢费(红包装的现金),次日打开发现是31张练功券。“报警后,对方承认了。(失主)主动要给的,不能把练功券当真钱去侮辱人啊。”

“练功券”又叫点钞纸、点钞练功专用券,是供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及考核所用的钞票代用品,不能在社会上流通。虽说用“练功券”冒充现金答谢归还失物的人,一般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及持有、使用假币罪,但也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

据澎湃新闻报道,有知情人士称,该网友单方面的说法存在不实,他捡到手机后有拖延不还的情况,失主因多次讨要未果产生情绪,针对这一说法,该网友拒绝回应。即使如此,失主也不能以这种形式泄愤,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当然,毕竟到法院起诉太麻烦,是不是还应该有更好些的办法?比如,有些单位就规定,“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警方以此通知拾主工作单位,或许单位还没找他,他就把手机还了。如果当地有“只进一扇门,争议一站结”的纠纷排查化解机构,处理起来也就较简单。

比如,广州首家“共享法庭”,以“一根网线、一块屏幕、一套制度、一间庭审室”为标准配置,整合法院、检察院以及基层综治、行业协会、社区等资源,“线上+线下”帮助人民群众就近解决矛盾纠纷。另外,根据《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样也避免了拾得人索要报酬,失物者不给的争执。

总之,中华传统美德中,拾金不昧是应该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千万不能将捡到的遗失物据为己有,输了官司还会落了个贪心的坏名声。也不要因为觉得给拾主相应报酬而心疼从而得不偿失。各地也要完善“一站式”处理纠纷机制来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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